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8/06/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新規從2018年5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
新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改進和完善:
- 落實了國家信用體系建設關于“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有關要求。
- 突出了海關信用管理的差別化原則,充分體現了“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
- 進一步完善細化了企業信用狀況認定標準和程序。
- 體現了海關AEO國際互認合作的實踐成果。
- 去掉了標題中的“暫行”,表明此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全面實施。
- 擴大了《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 所有在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的企業都將納入到海關企業信用管理中來。
- 本次修訂拓展了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企業、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進內運輸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和服務企業、來往港澳貨運企業。
- 將企業相關人員信用信息納入海關信用管理范疇,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關務負責人等與海關企業管理關系密切的高級管理人員。
- 完善了信用信息采集與公示的內容
-
信用信息異常企業不得向上調整信用等級(信用約束機制);
因失聯被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超過90日的,海關將其調整為失信企業。
- 公示方式: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http://credit.customs.gov.cn/
- 增加了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內容
- 細化了認證企業標準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將以海關總署規范性文件(海關總署公告)形式對外公布。
- 完善了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
- 增加的情形
- 刪減的情形
不再將被海關給予資格罰作為失信企業認定標準。
- 調整的情形
將原規定的“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調整為“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根據違法頻率和違法程度綜合認定失信行為,將企業違規行為比例標準與年度行政處罰累計金額由具有其中一個即可調整為必須同時符合。同時上調行政處罰累計金額(非報關企業100萬元,報關企業30萬元)。
- 注意事項
失信企業情形各關無權自行設定。
- 豐富了企業信用管理措施
- 措施種類更加豐富
- 措施內涵更加精準
- 措施比對更加鮮明
海關通過企業進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進出口企業進行動態監控。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每三年重新認證一次,一般認證企業不定期重新認證。
一旦發現企業不再符合當前信用等級標準,將會實時調整企業信用等級。
企業信用等級一旦被下調,再想上去是有時間限制的。
- 申請認證企業步驟
- 企業對照《海關認證企業標準》(82號公告)進行自我評估,填寫《適用認證企業管理申請書》(75號公告)和自我評估報告。
- 企業按照海關標準要求準備材料。
- 海關(90日內)按照《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對企業實施認證。
- 企業進行規范改進(90天)。
- 海關復核,認證結論。
上一篇:2018年我國化肥進口配額
下一篇:19年化肥關稅取消 鉀肥進入“零關稅”時代